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7〕5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管理创新,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引领地方产业集群发展,现就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改造企业和拟上市(挂牌)企业应对资金周转压力,积极支持协助其申请列入舟山市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和航运业临时周转资金扶持企业名单,并优先给予转贷资金支持。
(二)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因扩大资本规模发生股权转让、权益转增资本(包含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政策性因素审计调整利润而产生的区级贡献部分,于次年给予全额补助;因规范和监管要求而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和成本,经审核同意后,其区级留成部分在次年给予全额补助;积极为企业争取市级留成部分的支持和奖励。
(三)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同一控制人下进行合并、分立的,在股权转让、资产整体转让、资产购并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涉及土地、房产、船舶等资产的变更,相关部门按规定减免过户所产生的规费。
(四)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兼并重组后企业在地址不变前提下,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容量等指标予以保留,兼并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能评、环评、安评、排污、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历年各级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仍归企业所有。
(五)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原行政划拨土地(仅限工业用地)符合规划需依法办理出让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以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为计算依据,由财政次年补助50%,实现上市(挂牌)次年再补助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五年内未实现上市(挂牌),则应退还相应的补助款;若以后上市(挂牌),由财政在企业上市(挂牌)次年补助100%。
(六)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进行土地分割转让的,经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同意后,允许其分割转让;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企业资产。
(七)企业在股改前后,如进行股权融资的,积极争取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创投引导基金及其阶段参股的子基金优先予以支持。
(八)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按照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中介合同及企业付款凭证,给予80%的补助;企业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在上述80%基础上,再补助10万元;对于经认定的拟上市(挂牌)企业(指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或挂牌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在上述80%基础上,再补助20万元;原来是股份制的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挂牌)服务协议,开展上市(挂牌)服务的过程视同完成股份制改造。
定政发〔2016〕23号文件执行后股份制改造企业,以股份制改造完成当年为基准年度,3年内每年较上年增长部分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于次年给予全额奖励,但企业在相关年度内因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等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按每次30%比例扣减奖励,直致扣完。
(九)国有企业上市(挂牌)改制过程中,如确有需要,经批准,可积极探索股权激励方式,给予公司管理层相应的股权激励。
二、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十)实施企业股改培育工程。按培育一批、股改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基本思路,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培训辅导活动。各镇街道根据区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动态筛选一批重点培育企业,建立分层次、分梯队的企业后备资源库。
(十一)实施上市(挂牌)分级奖励。境内外上市企业由财政给予500万元专项奖励,实行分阶段奖励政策,在辅导备案、报会受理和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100万元(含股改阶段补助)、200万元和200万的专项奖励。
对2018年1月1日起在新三板挂牌的前两家企业,给予150万元专项奖励(含股改阶段补助),之后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专项奖励(含股改阶段补助),余额部分在企业取得新三板挂牌同意函后兑现。
企业在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的,给予2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企业挂牌注册费、挂牌服务年费的费用;对转板上市挂牌的企业,给予差额专项奖励。
(十二)加大市外企业引进力度。市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定海并在五年内不外迁,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政策。
(十三)加强募投项目服务。加大募投项目落地服务力度,协调解决募投项目落地过程中的立项、环评及用地等问题。对于上市(挂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拟上市(挂牌)企业募投和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项目超过半年难以落地的,由区政府协调,在辖区内选址落地; 拟上市(挂牌)企业募投和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项目,按浙商回归或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就高执行。
(十四)强化投资引导力度。积极为上市(挂牌)企业、拟上市企业推荐争取省、市重点项目、PPP项目;对于政府和国企重点项目、PPP项目等,实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的,应将符合条件的区内上市(挂牌)企业或经认定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列入供应商名单。
对于依法依规可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将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企业或经认定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列入邀请名单或优先作为直接发包合同谈判的主体,按相关程序进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方法,且以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将符合条件的区内上市(挂牌)企业和拟上市(挂牌)企业列入邀请名单;对于通用性产品,可优先以其具有先进性技术指标、设计标准等作为采购需求的参考;具有唯一性或特定性的产品,可按单一来源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十五)加大资本市场人才培养力度。将培育企业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列入全区人才培养计划。上市(挂牌)企业和经认定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员的,可享受我区人才招引的相关政策。
(十六)对支持我区企业上市(挂牌)的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年度考评,按服务企业完成股改和上市(挂牌)的数量、企业评价等进行通报表扬。
三、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再融资
(十七)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本区的,享受上市(挂牌)企业重点后备资源库一对一帮扶,统筹包干政策。本区上市(挂牌)企业对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十八)上市(挂牌)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凡涉及到区内的土地、房产、车船、长期股权投资等权证过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行全额征收,上交财政专户,扣除工本费和按规定上缴上级部分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给予全额补助。
(十九)上市(挂牌)及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所募集资金80%以上(含80%)投在定海辖区内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注册地在定海的上市公司,股东在定海进行限售股转让并纳税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的80%奖励给纳税人。对控股股东将限售股在异地托管并转让的企业,停止享受此后三年我区的各项地方优惠政策。
(二十一)对于注册在我区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实际投资在我区实体企业,因企业上市(挂牌)或企业兼并方式实现股权退出时(不是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增加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上述私募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须经审核)按照我区现行人才政策给予奖励。
四、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二)开通上市(挂牌)绿色服务通道。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办法,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并及时为上市(挂牌)企业出具相关证明。
建立财税、国土、规划、环保等专项工作机制,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对于意见中相关事项具体实施方案,由相关部门和专项工作组提出实施意见,经上市办整合后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三)建立容错免责制度。对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在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解决问题的行为,只要有利于企业上市(挂牌),且个人不违规,实行容错免责。
(二十四)强化问效考核。各镇、街道要落实专门人员,要积极挖掘辖区内上市挂牌对象,并报送上市办;要做好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宣传相关政策,主动跟踪企业工作动态。
五、附则
(二十五)本《意见》中的各类企业扶持政策,如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企业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除专项奖励外,对同一企业每年奖励、补助等兑现额度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缴入的税收地方留成总额。
(二十六)对企业在股改和上市(挂牌)过程中需政府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由企业汇总后向上市办提出书面申请,上市办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事项向区政府汇报协调处理。
(二十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16〕23号)同时废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17〕21号)涉及企业多层次对接资本市场相关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