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定海区区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6日
定海区区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贯彻落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加快定海制造业创新发展,着力推进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强区建设,根据定海区人民政府《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20〕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海区区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和区经信部门共同管理。区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区经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区经信部门牵头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区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分配方式和支持方向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注册在定海(区本级)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各镇(街道)、工业平台等。
(二)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分别向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六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七条 支持重点和标准
(一)鼓励引进重大项目
以符合产业导向的大项目和能有效带动产业优化升级的项目为重点,突出选商引资,对引进产业带动性强、亩均效益好、可持续发展水平高的重大制造业投资项目,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补助。对引进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引进世界500强、中国制造500强、央企等重大投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二)支持企业加大技改
对于列入市级以上智能化技术改造、行业高质量发展改造提升等重点项目,根据整体投入强度、技术先进程度、产生经济效益等指标的综合评价,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程,对列入市级年度智能化工厂(车间)试点示范的,按实际投资不超过25%、最高3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应用工业机器人。鼓励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开展智能化改造技术服务,工程服务专业团队为企业出具的智能诊断报告及实施方案,对形成企业智能化改造有效投资,每年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补助。申报年度内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根据企业生产性设备(包括自制设备)投资额给予不高于8%的一次性补助,智能化技改项目予以重点倾斜,其中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优先推荐市级以上项目申报。
(三)加快企业研发创新
加大企业研发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力度,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版次软件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20万奖励。支持保险机构为我区自主研发制造的首台(套)产品设立专业险种。对于首台(套)的成套设备,按照首台(套)给予首年度保险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省级新产品(新技术)、浙江制造精品,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对主持和参与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企业设计的优秀新产品,根据设计创新水平、应用水平、本地产业化程度等,经评审后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取得保密资质、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制造业和信息化企业,三证齐全且已投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承接军品订单,对企业首次成功获得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研制项目的,按照合同金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于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定补助。对于企业开展与高校院所、专家团队等单位合作研发创新的重点项目投产的,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
(四)支持企业数字化发展
对新列入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企业、省级以上的制造业互联网“双创”示范平台的给予25万元的奖励。对运营模式新、产业链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的数字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和软件开发应用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加大数字经济核心企业规上培育。对企业首次由规下升规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实施ERP、MES、PFM、SCM等信息化系统应用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的,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建费用),给予不低于30%、最高5万元补助。
(五)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
对于信息技术企业新投资、建设和运营的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产生较大效用并通过市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建设,对列入市级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企业的,且经市级验收合格,给予每家20万元的补助。实施制造企业上云计划,对新上云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对省市上云标杆企业和市级上云综合服务企业给予重点奖励。对积极探索5G在工业设备自由移动、工业大数据分析处理、协调管理和生产决策等功能的5G应用示范工业企业给予资费优惠补助。
(六)支持数字化设施建设
支持运营商积极开展国际互联网专用数据通道建设,鼓励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并实施网络信息安全建设和IPV6等规模部署,根据项目直接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
(七)开展企业梯度培育
加快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培育新兴产业制造业企业。梯度培育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列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培育企业给予一定补助。支持工业企业上规模,对首次上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市级“三名”企业完成合同目标任务的,按合同给予补助。
(八)提升企业运行质量
进一步完善和全面落实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政策,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执行市“亩均论英雄”相关的扶持政策。培育树立一批高质量发展企业,对综合评价A类、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亩均税收30万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按规模大小、两化融合程度高低兼顾行业特点每年选取5家,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平均奖励10万元。
(九)推进绿色协调发展
对列入国家、省、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制造产品给予一次性的奖励。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和清洁生产,对列入省目标任务的淘汰落后产能和清洁生产计划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原列入全市光伏发电推广计划并实质性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延续两年给予一定补贴。鼓励镇(街道)、工业平台加大“低散乱”企业整治,加快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并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鼓励企业合作重组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优惠政策,对重大兼并重组可实行“一事一议”。鼓励企业加强产业链合作,引导优势行业企业的材料、设备、技术等实行本地化订购、购置。
(十一)进一步营造发展氛围
1、健全服务体系。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服务企业的重大活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等,提升企业服务水平,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支持中小企业向专业化服务机构购买服务,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2、推进园区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在全区工业和信息产业领域,对通过省级审核认定新建和改建的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的小微企业园和绩效评价A档和B档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奖励。
3、激励经济发展。对各镇(街道)、工业平台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对当年规上工业增加值、工业性投入均完成年度目标,且工业、信息化、科技考核总得分前3名,工业税收增幅在10%以上(上年度为负的不予评选),其他各项任务完成较好的镇(街道)、工业平台授予“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奖励基数10万元,并按工业入库税收实际增长率高出全区平均增长率情况计奖,即增长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5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4、营造发展氛围。支持开展重点产业发展谋划、重大课题研究,加快产业转型提升。大力实施素质提升计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企业家、管理人员、技能人才和经信人员业务素质培训。支持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业创新大赛,发掘和培育一批“双创”优秀项目和优秀团队,催生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生产的技术性支持,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应急保障水平。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化发展,开展全球精准合作。鼓励企业加快市场拓展,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展览等经贸活动,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专业性重点展会活动,对企业参加区统一组织的国内重要会展,给予摊位费100%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二)区政府安排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区经信部门应根据当年工业发展总体安排和区工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及时开展项目审核,研究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安排情况,会同区经信部门调整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区经信部门对分配方案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区财政部门与区经信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条 区经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要加强有关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并视情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督促指导企业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扶持政策引导到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项目计划实施推进,自觉接受区财政部门和区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较大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被税务部门稽查处罚情节较重的企业以及低效企业不得享受政策扶持,其中受过行政处罚的企业不能评为高质量发展示范企业。本办法与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经信部门负责解释。